1/1页1 跳转到查看:2184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集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集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集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集大综[20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护校园网络设施,使其能够安全、可靠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美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JMUNET,以下简称校园网)是集美大学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设施,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校园网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进而与因特网(Internet)互联。
校园网包括:校园主干网,各单位子网,教职工、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管理工作包括校园网设施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计费管理和用户管理等。


第四条 校园网主干结点分布在各校区、各大楼内,少数重要结点由网络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其余结点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1、各结点单位设立网络管理小组,由单位领导任组长,指派专人任网络管理员。人员的安排和更换须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管理小组负责本结点的卫生、安全和电源管理。


2、已联网的学生宿舍楼设立宿舍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含1名组长在内的不超过5名楼内网络管理员组成,网络管理员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本楼在住学生担任。管理小组的组长由网络管理中心任免,管理小组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须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3、管理小组在业务上接受网络管理中心的指导,负责所在楼与网络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的申请登记、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配合网络管理中心进行IP地址分配与管理、网络接口设置、网络故障检测、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4、未布线的学生宿舍的学生可自发组织管理小组,并持学生宿舍社区管理中心出示的建网许可证明,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后按要求自建网络。自建网络必须接受网络管理中心管理。


5、各入网机房须指定专人任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更换须报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设施指:网络地下管道、竖井、外线引入孔、架空线路、光缆和其他线缆,楼房内的网络管线、设备、端口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六条 基础网络建设项目纳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基础建设须配套设置网络设施。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网络间,建筑物内的网络管线及其相关设备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网络管道,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不得在网络地下管道两侧、网络竖井边缘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


第八条 所有校园网主干结点机房为校园网的专用机房,为保证主结点机房的安全,严禁在机房内住人、堆放任何与网络管理无关的杂物。


第九条 所有大楼内的公共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学校财产,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进行,任何人不得破坏、擅自搬动或维修。任何单位对其所属房间内的网络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如有异常,应及时与网络管理中心联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房间装修等影响到房间中的网络设备时,都必须事先报告网络管理中心,经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在网络管理中心指导下实施。


第十条 学生宿舍内不能私自搭接网络线和设置任何网络设备(HUB、交换机、双接头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条件许可时(即有有效接入端口时)可申请接入校园网。校园网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十二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都属集美大学校园网的用户。按连接形式分有局域网用户和拨号用户;按使用的服务类型分有电子邮件用户、代理用户、FTP用户、BBS用户、个人主页用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而成为校园网用户。


第十三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接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校园网IP地址。必要时网络管理中心有权调整用户的IP地址。


第十四条 具备如下条件的用户,可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集美大学的下一级域名:
1、申请配置域名的服务器必须具备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条件;
2、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连续一周以上未能正常提供访问而无正当理由者,将被停止域名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设置电子邮件服务器,否则将被取消相关服务甚至停止网络连接。


第十六条 任何用户不得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等信息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不能盗用别人帐号,不得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扫描端口,不得发送邮件炸弹(需要大批量发送公函邮件的用户应事先向网络管理中心申报)。不得导致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未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


第十八条 用户必须与网络管理中心签署相应服务的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户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网络管理中心以及政府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户都应按规定自觉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网络法规、网络礼仪及道德规范,并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子网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素质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班主任、辅导员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管理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勒令改正、责其书面检讨并予公布、停止有关电脑或子网接入和帐号使用1周以上1月以下,停止相应网络服务、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直至诉诸法律等。同时,对有关赔偿规定如下:


1、对网络设施造成破坏的,按造成损失的1至3倍赔偿。
2、在学生宿舍内私自搭接网络线和设置任何网络设备的,提供及使用端口者均须缴纳1至2倍接入费。
3、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其书面检讨并予公布。初犯的,处停止网络接入1个月;再犯的按有关校纪处分。
4、若违规操作来自机房,对机房停止接入校园网2周;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对机房停止接入校园网1个月。机房网络管理员应负责找到违规者,报网络管理中心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TOP

 
1/1页1 跳转到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